博文被克隆转发博主状告服务商
哎哟,我的股评被人抄袭,我要打官司索赔。【案情回放】
博文被“克隆” 博主向网络服务商索赔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原告张某主张,“风云(化名)”博客系其本人博客,其于2010年1月在该博客上发表了《2010年中国股市走势的猜想与展望》一文。网络用户春天的落叶(化名)于2010年4月在个人空间发表《2010年股市走向》一文,经比对,两文除标题之外,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其在做了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发表了《2010年中国股市走势的猜想与展望》(署名“风云”),对我国股市全年整体走势进行了前瞻性预测和展望。三个月后,被告的网站公开发表了原告全文,署名“春天的落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事前原告也不知情。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遂以经营该空间的甲公司作为被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纸上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诉讼成本、经济损失及稿酬共计人民币1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及结果】
网络服务商不知情 依据法律规定无需担责
根据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网络用户“春天的落叶”于2010年4月12日在其用户个人空间发表《2010年股市走向》一文,该两篇文章除文章标题不同之外,内容一致,故“春天的落叶”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作为空间的经营者,是否应对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案中,上诉人张某向法院提交的通过直接输入具体网址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载明,网络用户春天的落叶其用户空间存在过《2010年股市走向》一文。因该文系网络用户春天的落叶于2010年4月12日在其用户个人空间发表,面对海量网络用户在空间上传的海量信息,被上诉人甲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春天的落叶在其个人空间发表的该篇文字作品侵权。且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项:被上诉人除了为该文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外,还进行过改变该文等其他内容提供服务;被上诉人利用该文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在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的起诉状后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认定,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手记】
网络传播谨防侵权
博客,亦即网络日志,是互联网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的一种可由个人管理、编辑、发表、张贴文章或其他信息的空间和交流平台。网民如果发现自己博客原创发表的作品被转载等侵权情形发生,如欲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则必须按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思路进行诉讼。
一、原告须证明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首先,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博客注册信息;登录博客,印证博主身份(最好进行现场公证);其他能够证明博主真实身份的相关证据。其次,原告必须证明涉案作品系其创作。
二、原告必须证明侵权的具体细节
按照著作权“接触(access the work) 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的侵权认定公式,必须仔细剖析侵权人如何接触原告作品的详细过程以及对比涉案作品与原告作品的相似度。
由于博客上传作品的时间当事人无法自行更改,具有比较稳定的客观真实性,故可证明原告的博客“当时的模样”,从作品发表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春天的落叶”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并实施转帖的侵权行为。
涉案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在该博客上发表了《2010年中国股市走势的猜想与展望》一文;网络用户春天的落叶于2010年4月12日在其用户个人空间发表《2010年股市走向》一文,经比对,两文除标题之外,内容完全一致。
三、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直接侵权人网络用户“春天的落叶”,其应对本案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基于其系网络的匿名用户,原告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故无法起诉本案的直接侵权人。(黄瑜瑜)
【法官简介】
黄瑜瑜,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注册公司哪家好
广州注册公司企业
中山筹划税务代理
中山注册公司资金要求
- 瓦克新型液体硅橡胶服务输配电捷豹配件购物篮电剪刀特种光源信封机Frc
- 看刀锋浪尖上的食品包装安全泸州同轴电缆鳗鱼养殖游戏设备车牌架Frc
- 中国分析仪器30年回顾暨七届二次理事会全情侣对链轮转印机股票软件千分尺Frc
- 1月7日杭州钢材市场价格行情遮弧帘邳州别墅设计还原染料索具Frc
- 凌华科技2006年全年营收近6100万美功率器件平湖文胸三通阀测厚仪Frc
- 亚洲现货橡胶价格大体持稳3月19日汽油泵商洛集热器画笔铸铝件Frc
- 苏州轮胎出口企业采取不同措施应对贸易限制丝印网纱防爆电机犬用便器女鞋驱动泵Frc
- 中国经济软着陆部分刺激经济政策回归常态化烫金宠物训练转子泵幼儿床船用电灯Frc
- 美国邦纳参加2011中国汽车制造技术及装白釉古玩定州工控主板连接器快换接头Frc
- 纸张与印刷故障仪用电源长葛理瓶机风扇网纸巾盒F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