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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胞姐回建地被判返还卖地款法治玉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4 18:24:36 阅读: 来源:四件套厂家

(原标题:私卖胞姐回建地 被判返还卖地款)

弟弟不经姐姐同意,私自卖掉姐姐的回建地,姐姐遂将弟弟告上法院。玉州区法院审理了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被告陈某斌、陈某杰、陈某育被依法判决返还土地款164820 元给其姐陈某清。三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原告陈某清与被告陈某斌、陈某杰、陈某育系同胞姐弟关系。原告陈某清虽然出嫁,但其土地一直在玉州区南江街道某村。后其生产队的土地被征用,得到了部分回建地(即第三产业)。按照其生产队分配回建用地的方案,每人分得回建用地13.735 平方米。三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把原告分得的回建用地以每平方米12000 元的价格卖出,共得款164820 元,所得款由被告三兄弟平分。

被告提出,县级玉林市人民法院于1996 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第二条的内容为:家庭财产中的所有不动产归陈某斌、陈某杰、陈某育共同所有。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是生产队土地被征用后的拆迁回建用地,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原告对生产队分给其的回建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所取得的回建用地系在该调解协议订立后所得,因此不是该协议中约定的家庭财产中的不动产。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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