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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先偿还债务-【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19:11 阅读: 来源:四件套厂家

借贷网讯    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承担责任,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告陆某某自愿当庭一次性偿还借款人唐某某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县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2202.40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35478.50元,共计127680.90元。

具体该案案情情况如下,被告陆某某系广南县某事业单位职工。2010年6月,借款人唐某某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县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陆某某与及朋友季某某作为借款人唐某某的连带保证责任人。2010年7月,唐某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县支行借款人民币8897.54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联系借款人唐某某。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为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县支行提起诉讼,将连带担保人陆某某、季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借款人唐某某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县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27680.90元。

具体该案审理结果如下,广南县人民法立案受理后,当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被告进行释明:因现在借款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其到期贷款无法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县支行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过耐心解释法律,最终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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