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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担责追偿-【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4:06:48 阅读: 来源:四件套厂家

借贷网讯  担保人承担了自己的责任,权利该怎样维护呢?2005年9月15日,原、被告签定了“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原告公司购买天马牌汽车一辆,售价90000.00元,首付现金36000.00元,余款54000.00元分24个月,即2007年9月15日前付清”。

该案就是担保人的维权案例,并由被告在石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4000.00元,原告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之后,被告从2006年12月中断了还贷款的义务,石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告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为由,向其主张权利。原告分别于2007年7月2日、同年11月5日两次为被告清偿贷款本息28590.00元。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在石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的担保人,在被告拒绝履行偿还剩余贷款时,信用联社以原告系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为由,向其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原告代为被告偿还了剩余贷款28590.00元。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即原告代为被告偿还贷款之后,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如数偿还原告为其偿付的贷款本金,除此之外,被告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原告的资金利息,但原告请求赔偿利息的利率及起始时间不明确。因此,利息只能按照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时间从还清贷款之日的2007年11月5日起算至兑现完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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