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催款上签字付何责-【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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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件套厂家
借贷网讯 催款通知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0年2月15日之前还清,由王某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当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后陆某一直未要求还款。2010年10月18日,陆某以内容为:“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由王某于2010年10月25日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信件书面通知王某,并让王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名字。后王某并未付款给陆某,陆某遂诉至法院。
本文在通知书上签字有没有法律责任呢?王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理由为:保证人在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行为,一概的认为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和对原保证关系的确认和排除成立新的保证合同都是不对的。只是在本案中王某的签字行为不构成对原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故不应承担保证。
本文案情会有怎样的审理呢?在本案中,程某、陆某和王某当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0年2月16日至2010年8月15日。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届满后,王某于2010年10月18日在内容为:“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由王某于2010年10月25日前承担保证责任。”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分析此催款通知书内容,可以看出此催款通知书并不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故不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也不是对原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所以,王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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